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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標準匯編

    隨著工業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品種和數量的增加,有關家用電器方面的標準也不斷的補充和完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標準,是家電產品設計、制造是必須遵照執行的標準文件。
    在3C設計中,我們著重介紹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標準在產品結構、外形設計的規定,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標準的通用要求。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家電和類似用途電熱器具和電動或磁力驅動的器具。
    本標準也適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對于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理發用具、割草機等等。
    除電器玩具外,本標準為考慮托兒所和其他無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員的生活場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險。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對于在車輛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術語
    家電產品的專業術語如下:
    2.1 額定電壓、額頂電壓范圍、工作電壓、額定輸入功率、額定電流、額定頻率、額定頻率范圍、額定功率、額定液容量、充分放熱條件、正常負載、額定工作時間、連續工作、短時工作、斷續工作。
    2.2 可拆卸的軟纜或軟線、電源軟線、電源引線、功能和互連軟纜或軟線。
    2.3 基本絕緣。用于帶電部件對防觸電提供基本保護的絕緣。
    附加絕緣。一旦基本絕緣實效,為了確保安全防止觸電,除基本絕緣外而設置的另一種獨立的絕緣。
    雙重絕緣。由基本絕緣和附加絕緣兩種絕緣組成的絕緣。
    加強絕緣。帶電部件上的一種單獨絕緣系統,在本標準所規定的條件下,它提供的防觸電保護程度,相當于雙重絕緣。
    2.4  O類器具。依靠基本絕緣來防止觸電的器具。如果有易觸及的導電部件,則這些部件與固定配電線路中的保護導線之間沒有連接手段,萬一基本絕緣損壞,安全就依靠環境條件。O類器具有一個局部或全部基本絕緣材料外殼,或者有一個以適當絕緣把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外殼。如果具有絕緣材料外殼的器具有內部接地部件措施,則認為是I類或OI類結構。
    OI類器具。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絕緣和裝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電源軟線不帶接地導線,插頭沒有接地插腳,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電源插座?梢杂须p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的部件。
    I 類器具。器具的防觸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有一個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觸及的導電部件被連接到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體上,一旦基本絕緣失效使易觸及的導電部件不變成帶電部件。此類器具可以有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的部件。
    II類器具。器具的防觸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措施,但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于安裝條件的措施。此類器具可以由維持保護電路連續性的裝置,但是該裝置應在器具內部并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予以觸及的導電部件隔離,可以有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的部件。
    III類器具。依靠特低電壓供電來防觸電的器具。
    2.5 特低電壓。額定電壓工作時導線間電壓42V,三相電源24V。
    安全特低電壓。導線間電壓42V,三相電源24V,空載電壓分別50V,29V。
    2.6  便攜式器具。工作時可以移動或連接電源時能容易地移動。
    手持式器具。正常使用時用手握持
    固定式器具。固定安裝或超過18Kg而又不帶手柄的器具。
    固定安裝式器具。固定在支架上或特定位置上的器具。
    嵌裝式器具。預定安裝在凹槽或類似位置的器具。
    2.7  可拆卸零件和不可拆卸零件。
    2.8  溫控器、限溫器、熱斷路器、自復位熱斷路器、非自復位熱斷路器、可見灼熱式的電熱元件。
    2.9  爬電距離。兩個導電部件之間或導電部件與器具邊界之間沿絕緣物表面測得的最短距離。
    電氣間隙。兩個導電部件之間或導電部件與器具邊界之間通過空氣測得的最短距離。
    2.10 易觸及的零件或易觸及的表面
    2.11 殼體。包括全部易觸及的金屬部件、手柄軸、旋鈕、夾子和類似部件,以及與絕緣材料全部易觸及表面相接觸的金屬箔;它不包括不易觸及的金屬部件。
    3,一般要求
    器具的設計和制造應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運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當也不會給人或環境帶來危險。
    4,試驗中的一般說明
    本標準規定了試驗中對器具的一般要求。例如環境、裝配狀態、運動狀態、工作狀態中的試驗要求。
    5,額定值
    6,分類
    6.1 按照防觸電保護分類:
    ——O型器具
    ——OI型器具
    ——I型器具
    ——II型器具
    ——III型器具
    6.2 按照防水保護程度分類:
    ——普通型器具
    ——防滴型器具
    ——防濺型器具
    ——水密型器具
    7,標志
    主要是電器工作說明。一般說來應該有:額定電壓、電源種類、額定頻率、額定輸出功率、額定電流、產品型號、絕緣程度、防水程度等等。
    8,防觸電保護
    8.1器具的結構和外殼應具有充分的觸電保護,以避免人與帶電部件發生意外接觸。對II類器具避免人與基本絕緣及僅用基本絕緣將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部件發生意外接觸。當器具按正常使用條件布線和操作時,甚至在打開蓋、門和拆除可拆除的部件之后,該項要求對器具的所有部位仍適用。
        8.2油漆、瓷漆、普通紙、棉織物、金屬件上的氧化膜、絕緣墊珠及密封填料等均不能作為防電與帶電部件發生意外接觸所需的保護層。
    8.3 器具的外殼除操作運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帶電部件的孔。對II類器具不得開有通向基本絕緣及僅用基本絕緣將帶電部件可開的金屬部件的孔。
    8.4 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觸的螺旋型熔斷器和螺旋形小型斷路器,它意味著可拆卸的電路元件其接頭裝置所使用的管座,必須設計成當拆下電熱元件后能防止人與帶電部件發生偶然接觸。
    8.5 除額頂電壓不超過24V的II類器具外,皮膚或毛發護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時與皮膚或毛發接觸的金屬部件,應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離,且不應接地。
    8.6 除III類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手持的軟軸應通過適當的由絕緣材料制成的連軸器與電動機的軸絕緣。
    8.7 除以不超過24V的安全特低電壓工作的帶電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觸及或可轉變成可觸及的導電液體,不應直接與帶電部件接觸。
      對II類器具,這種液體不應與非雙重絕緣的絕緣體接觸,不應與用非雙重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離的易觸及的金屬部件直接接觸。
    8.8 操作按鈕、操作手柄、操作桿等類似零件的軸不應帶電。
    8.9 除III類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桿或旋鈕等,一旦絕緣失效也不能帶電。如這些手柄、操縱桿或旋鈕等使金屬制成的,并且一旦絕緣失效后會使它們的軸或定位零件帶電的話,則應用絕緣材料將它們適當包裹,或者用附加絕緣將其易觸及的部件與它們的軸或定位零件隔離。
    8.10 除III類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連續握持的手柄的結構應使在正常使用握持中,一旦絕緣失效時操作者的手不應與可能成為帶電體的金屬部件接觸。
    9,電動器啟動
    電動機應能在實際使用中會出現的所有正常電壓條件下啟動。
    啟動電流不應熔斷具有額定電流的快速熔斷器熔絲。
    過載保護裝置在正常啟動條件下不應動作。
    10,輸入功率和電流
    器具的輸入功率和可拆卸的電熱元件的輸入功率,在額定電壓和正常工作溫度下,與額定輸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規定值。
    器具工作電流不得大于額定電流的10%。
    如果電熱器具或可拆卸的電熱元件由冷態輸入功率,則該輸入功率與標出的偏差應不大于20%。
    11,發熱
    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圍環境的溫度不應過高。
    器具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器具工作溫升極限。在這里就不詳細介紹了。
    12,帶電熱元件的器具在過載情況下工作
    帶電熱元件的器具在設計和結構上,應考慮能經受正常使用中可能發生的過載。過載后,器具不得出現本標準所部允許的破壞。
    13,在工作溫度下的電氣絕緣和泄漏電流
    在工作溫度下,器具應具有良好的電氣絕緣,正常使用中的泄漏電流不應過大。
    14,無線電和電視干擾的抑制
    為了抑制無線電和電視干擾,是值達到適當的程度而配置的必要條件,不得對器具的安全產生有害影響。
    15,防水
     15.1 防滴型、防濺型和水密型器具的外殼應按器具分類提供防水等級。
    器具經防水試驗處理后應經得起電氣強度試驗。防滴型和防濺型還要通過視檢確認能進入器具內的水不會損壞器具;水密型器具通過實踐確認水分沒有進入器具內帶電部件所在的空間。
    15.2 (1)防滴型器具經受垂直降雨試驗5min。
    (2)防濺型器具:
    ——手持式器具:經受垂直降雨試驗5min,同時器具通過最不利的位置連續翻轉。
    ——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經受垂直降雨試驗5min,接著再經受傾斜降雨試驗10min,然后再經受5min的滴水試驗。
    ——即不是手持式也不是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經受傾斜降雨試驗10min,然后再經受5min的滴水試驗。
    (3)水密型器具需經受24h的浸沒試驗。
    對于II類器具,水密型必須用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來達到,或者用上述絕言外面的外殼來達到。
    15.3 在正常使用時會溢出液體的器具,其結構應使溢出的液體不影響他們的電氣絕緣。
    15.4 器具應能耐受在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的潮濕條件。
    16,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
    器具應具有良好的絕緣電阻和電器強度。
    17,過載保護
    帶有變壓器提供電路的器具,在結構上應該考慮到:萬一在正常使用發生斷路,變壓器的電路不致引起溫度過高。
    18,耐久性
    18.1 器具的結構設計應考慮到: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發生由損害本標準要求的電壓或機械故障,絕緣不應損壞,觸點或連接部分不會受到熱和震動原因而松動。在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過載保護裝置不應動作。
    18.2 試驗中,預計一年內總工作時間少于15h的器具,工作時間為15h;其他器具工作時間48h。連續工作的器具應連續的工作,或者以相應的工作周期數工作,每個周期不少于8h。
    18.3 除短時工作的器具外,所有其它器具均在正常負載下啟動。啟動次數為:在1.1倍額定電壓下和0.85倍額定電壓下分別各啟動50次,每次通電的時間至少等于全速所需要的時間的10倍,但最短不少于10S。
    在每次運行后,要有一個足以防止過熱的間歇時間,該時間至少要等于啟動運轉時間的3倍。
    短時工作器具在上述條件下,以0.85倍額定電壓啟動50次。
    18.4 裝有離心開關或其他自動開關的器具,在正常負載和0.9倍額定電壓下啟動10000次。如果有必要,允許強制冷卻。
    連接器、手柄、護套、電刷罩以及其他附件或元件不應松動,不應出現由危機安全的損壞。
    19,非正常性工作
    器具在工作中應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失誤操作而引起的火災、機械損傷和觸電事故。
    20,穩定性和機械危險
    20.1 除固定式器具和手持式器具外,打算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引誘良好的穩定性。
    通過下述試驗來檢驗是符合格。
    將電動機開關斷開,器具按任何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與水平面成10度夾角的斜面上,軟纜或軟線以最不利位置放在斜面上。當器具放在水平面上使之傾斜10度時,如果器具原來不與支撐面接觸的部位此時接觸到了水平面,則應將器具放在水平面上,并以最不利方向傾斜10度。
    有門的器具,試驗在開門和關門上選擇較不利者。
    在使用中需使用者灌注液體的器具,則應在不注水或額定容量內裝最不利的水量時進行試驗。
    試驗中儀器不得翻倒。
    對于帶電熱元件的器具,應把傾斜角或斜面增加到15度在重復試驗。
    裝有滾輪、轉向輪或腳的器具,可以在水面上進行試驗。
    20.2 器具的活動部件,只要無礙于器具的使用和工作,就應該用罩殼加以封閉,一時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提供足夠的保護,防止傷人事故。
    保護外殼或護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處在正常工作時必須拆除的,不用工具無法拆除。
    對于裝有可移動裝置,例如改變皮帶拉力的活動裝置,應將這些裝置調島最不利位置。如果需要,可以拆除皮帶。
    有些器具不能達到完全保護,例如縫紉機、食物攪拌機、榨汁機等。
    自復位熱斷路器和過流斷路器會引起危險的例子是:食物攪拌機、榨汁機
    本標準進要求保護人身安全。
    21,機械強度
    21.1 器具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其結構應能承受正常使用中可能發生的魯莽操作。通過彈簧沖擊試驗器對樣品沖擊試驗來確認是否合格。
    該試驗器有三個主要部分組成:機體、沖擊元件和彈簧加載的釋放錐體。機體包括錘頭、錘桿和沖擊擊發捏手。錘頭上有一個洛氏硬度為R100,半徑為10mm的聚酰胺半球面。
    將整個樣品剛性地支撐,對外殼上每一個可能的薄弱部位進行三次沖擊。必要時對手病、操縱桿和旋鈕以及信號燈及燈罩也進行沖擊試驗。不過對信號燈或燈罩,只有在他們凸出外殼10mm以上或它們的表面積超過4個cm時才需進行沖擊試驗。若燈或燈具容易損壞,在這種情況下也進行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后,樣品不應由本標準含義的損壞,尤其帶電部件不能外露,而且不應有影響爬電距離的變形。
    當對正常使用中可見灼熱時電熱元件的防護裝置進行沖擊試驗時,應特別小心,不要時穿過防護裝置的錘頭撞擊到電熱元件。
    不致使爬電距離和電器減小到臨界值得表面護層損傷凹痕和不致危害防觸電或防水的小片屑等均可忽略不計。肉眼看不到的裂縫和增強纖維模壓部件上的表面裂縫等均可忽略不計。裝飾外罩是由內罩支撐,當裝飾外罩移走后內罩經得起考驗,則外罩的破裂可忽略不計。
    21.2 螺紋壓蓋和導管入口的凸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
    螺紋壓蓋應與金屬圓棒相配,圓棒的直徑應為略小雨襯墊內徑的最接近整數,然后用適當的扳手收緊壓蓋,作用于手板上的力按表中規定,在利亞蓋軸心25cm處施加并持續1分鐘。經試驗后,壓蓋、外殼、導管入口不應有嚴重的變形或損壞。
    試棒直徑,mm 力,N
     金屬壓蓋 模壓材料壓蓋
    不大于20 30 20
    大于20 40 30
    22,結構
    22.1 器具應有適當的防觸電保護等級。
    22.2 器具應有適當的防觸水保護等級。
    22.3 器具的結構應能在正常使用中考慮到一切位置上工作。
    22.4 便攜式器具在結構上應能防止可能引起危險的物體從桌面上或地面上進入器具。
    22.5 能調節適用于不同電壓的器具,其結構應使調節位置不可能發生意外的改變。
    22.6 如果器具的溫控器或其他控制裝置的整定位置意外改變會引起危險的話,則器具的結構應使其不可能發生變化。
    22.7非自復位控制器的按鈕,如果意外復位會導致危險。則其放置位置或保護程度應避免意外復位的發生。
    22.8 若有插腳并打算插入到固定插座上的器具,不應給這些插座施加過量的力。
    是否合格,按正常使用方法,把器具插入沒有接地觸點的固定插座中,是插座繞著位于插座結合面后8mm處,通過兩個插孔中心線的水平軸線轉動。
    22.9 加熱液體的器具和生產過度振動的器具,均不應裝有可插入固定插座的插腳。
    22.10 保證器具放水要求的各個部件,必須借助工具才可拆除。
    22.11 器具在結構上應使其電氣絕緣不受可能在冷卻表面上冷凝水的影響,也不受器具的容器、軟灌、連接器和類似部件泄漏觸的液體的影響。對II類器具的電氣絕緣,即使在軟管破裂或密封泄漏也不受影響。
    22.12 如果手柄、旋鈕、夾子、操縱桿等松動會導致危險,則應易可靠的方式加以固定,避免正常使用中發生松動。
    如果手柄、旋鈕等用于開關或類似作用的位置時,如果位置錯誤會導致危險,則應避免它們在錯誤位置上的可能性。
    試驗時通過視檢、手動試驗和施加軸向拉力1min,移動手柄來確定。
    部件在正常情況下不受軸向力,則這個力為:
    電氣元件的執行機構:15N
    其它情況          :20N
    部件在正常情況下很可能受受軸向力,則這個力為:
    電氣元件的執行機構:30N
    其它情況          :50N
    22.13 開關和電容器等可以更換的部件,應妥善固定。
    錫焊固定只允許用于小型電阻、電容、電感等元件,也可以用鉚接。
    22.14用于儲存軟纜或軟線的卷線器和通線孔,其結構應平滑呈圓形。設計上應避免發生一下情況:
    對軟纜或軟線外層保護的過渡損傷和破壞;
    導線斷股;
    運動接觸和固定接觸的過度磨損;
    22.15 木料、棉花、絲綢、普通紙盒類似纖維材料和吸水性材料,未經浸漬處理,不能用作絕緣材料。
    22.16 不能靠傳動皮帶作電氣絕緣。
    22.17 在非II類器具中,有靠安全特低電壓提供防觸電所需等級的部件,則該類部件與其它帶電部件之間的絕緣,按照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設計。
    22.18 帶電部件與易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的加強絕緣,只有在不能提供單獨的基本絕緣和附加絕緣時才采用。
    22.19 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部件,以及日常工作中維修后重裝后有可能被遺漏的II器具部件,應加以固定使之在不嚴重破壞的情況下就不能拆下。從設計上考慮這些部件在錯誤的位置上不能放置,若被遺漏,器具在工作時或看上去不完善。
    例如用于內部布線附加絕緣用的套管,在只有被切斷或割破才能拆卸,或者套管兩端被加緊,則認為使用可靠方式固定了。
    22.20 在器具內部軟線或軟纜的護套只有在不受到過度機械應力或熱應力時才能用作附加絕緣。
    22.21 II類器具的設計應使通過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不能由于磨損而減小到低于規定值。II類器具的結構上應考慮到:任一導線、螺釘、螺母、墊圈、彈簧及類似部件的松動或脫離原來位置,在正常使用中不能造成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的爬距離和電期間隙減小到規定值以下。
     22.22 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應當合理設計或適當保護,防止灰塵沉積的損害或器具部件磨損的粉末影響到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用作附加絕緣的天然橡膠部件或合成橡膠部件應是耐老化、布置合理、尺寸適當,即使橡膠龜裂也不會影響到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22.23 應有效的防止裸露的帶電部件與腐蝕性、吸水性、易燃性的絕緣材料之間的直接接觸。
    22.24 手柄的結構應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被握持時,操作者的手不可能碰到比正常使用時的手柄溫升還要高的部件。
    22.25 II類器具中裸露的電熱元件和其他器具中正常使用時可見的灼熱式裸露電熱元件,應被支撐放置。即使在電熱絲斷裂的情況下,電熱絲也不能與易觸及的金屬部件相接觸。
    22.26 O類器具、I類器具、II類器具的結構應使發熱導體下垂彎曲不會時易觸及的金屬部件帶電。
    22.27 正常使用中裝有液體的器具或裝有產生蒸汽裝置的器具,應裝有足以防止過壓危險的裝置。
    22.28 用類防止器具與過熱墻壁接觸的隔離物,應固定的即使用螺釘旋具或扳手也無法從器具外面拆除它們。
    22.29 金屬器具,如其生銹可能引起危險的載流部件和其他金屬件接觸,那么這個金屬部件應設計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具有防腐蝕性能。
         例如不銹鋼和類似耐腐蝕合金、帶鍍層的鋼板均可以。
    22.30 對于在正常使用中連接到供氣管路或供水管路的II類器具,其與氣管的或與水接觸的連接的部件應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離。
        打算要永久連接到固定線路上的II類器具,設計上應考慮到,器具安裝其間應保持防觸電的要求等級。
    例如,金屬導管的安裝或有金屬護套的電纜的安裝可影響到欲永久連接于固定布線的II類器具的防觸電保護。
    22.31 對無需工具便可觸及的間隔室,而間隔時在正常使用中又要清洗的的器具,其電氣連接的布置應使其避免受到使用者維修保養時的拉力。
    22.32 器具的結構不應使內部線路、繞組、整流子、滑環等以及一般的絕緣粘上油、潤滑脂或類似物質,除非結構上需要絕緣接觸到油或潤滑劑(這種情況下,有或潤滑脂應有足夠的絕緣性能)。如果說不會產生有害的影響,則這些部件上粘上油或潤滑脂是允許的。
    22.33 當電刷帶電時,不用工具應不可能觸到電刷。
    22.34 在器具結構中,不得使用石棉,除非能有效防止浸漬過的石棉或石棉纖維釋放出的塵埃進入周圍空氣。
    23,內部布線
    23.1 走線應平滑,沒有銳邊。
    布線應加以保護,不得有接觸毛刺,以免損壞布線。
    通過絕緣導線的金屬孔,表面要光滑、圓整或者用套管。
    布線應有效的防止電線與運動部件相接觸。
    23.2 內部布線和器具各種不同部件之間的電氣連接,應加以保護或封閉。
    23.3 在帶電導線的絕緣珠或類似陶瓷絕緣結構,在固定和支撐時,應保證它們不能改變位置,也不能放在銳邊或銳角上。如果絕緣珠是在柔性金屬導管里面,它們應包含在絕緣套管之中,除非金屬導管在正常使用中不能移動。
    23.4 在正常使用中或維修時可相對移動的各個不同部件之間的連接導線(含提供接地連續性的連接導線),不應受到過度拉力。
        如果用柔性金屬管保護這些部件之間的連接導線,則這些金屬管不應損壞置于管內的導線的絕緣。
    23.5內部布線和電熱絲必須牢靠固定或絕緣良好,放置在正常使用時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減小。
    23.6多股絞和導線在承受壓力處,不應使用鉛錫焊將多股導線合為一體,除非夾線裝置在設計上能排除因鉛錫焊冷卻變形而引起接觸不良的危險。
    24,元件
    24.1 器具上的元件應符合該元件相應的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
    24.2 工作是可移動的電動器具,應在它們的供電電路中裝開關。
    25,電源連接及外部軟纜和軟線
    25.1 除那些裝有打算插入固定插座的帶插頭器具外,器具應裝有:
    ——一套永久連接固定布線的連接端子;
    ——一組永久連接固定布線的電源引線;
    ——一個器具輸入插孔;
    ——一條電源軟線。
    25.2 導線入口、電纜入口和預留的現場成形孔的設計和按放位置,應使導管或電纜的引入不影響放觸電保護、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25.3 器具的輸入插口
    ——應妥善地防止或封閉,即使在插拔式不觸及到連接件。
    ——位置應使連接器能方便的進入
    ——連接器插入后,器具在平坦的表面上工作事,任何部位都不應有連接器支撐。
    25.4 輸入插口的孔設計和造型,應使電源軟線護套引入時不被損傷。
    25.5 輸入插口的襯套應滿足下列要求:
    ——造型上防止損傷電源軟線;
    ——可靠的固定,不借助工具不能拆下。
    25.6 裝有電源線工作時需要移動的器具,在結構上應能足以使軟線在進入器具之處有一充分的防過度彎曲保護。
    25.7 帶有電源軟線器具,應具有軟線固定裝置,以使導線在器具中的連接處不會受到包括扭曲在內的張力并防止導線絕緣受到破壞。
    25.8 對器具內部或其他部件上的裝納電源電纜或電線空間的要求。
        ——導線易于引入和連接
    ——裝上蓋之前,便于檢查導線是否正確連接
    ——裝罩蓋時不會損傷電源和絕緣
    ——導線通路的孔蓋,不需要專用工具。
    ——對便攜式器具,如果導線去掉絕緣的一端會離開接線端子,應使其不能與金屬部件接觸。
    25.9 用作器具不同部件之間互聯的可拆卸軟纜或軟線,不應有這樣的連接方式,即一個聯接置脫離原來位置使連接裝置斷開時而造成易觸及的金屬部件帶電。
    26,外導線的接線端子
       外導線的接線端子連接要足夠固定。
    27,接地措施
    27.1 OI類器具和I類器具萬一絕緣失效時可成為帶電易觸及的金屬部件,應永久并可靠地連接到器具中的接地接線端子或接地終端子上,或者連接到器具輸入插口的接地觸點上。
    27.2 接地接線端子的夾緊裝置應妥善鎖緊,以防偶然變松,而且只能用工具才能將它們松開。
    27.3 如果可拆卸部件有地線連接,則當該部件按放就位時,應先進行地線連接,然后再進行載流線連接。拆除部件時,先斷開載流線連接,在斷開地線連接。
    27.4 接地端子的所有部件,不應有與接地導線的銅或其他金屬相接觸而產生腐蝕的危險。接地端子的主體必須是黃銅或抗腐蝕能力不亞于黃銅的其他金屬,除非它是金屬框架或金屬外殼的一部分。
    28,螺釘與接線
    28.1器具中的螺釘連接應經得起正常使用中產生的機械應力。
    28.2 旋緊螺釘要有一定配合長度,以保證可靠連接。
    28.3 電器連接的設計,不應有易于收縮或變形的絕緣材料來傳遞接觸壓力,除非金屬部件有足夠的彈力對絕緣材料的任何變形進行補償。
    28.4 寬螺距螺紋螺釘不應用來連接載流部件,除非它們能以彼此直接接觸的方式加緊這些部件,并有適當的鎖定裝置。
    28.5 在器具的不同部件之間用作機械連接的螺釘,如果該連接時載流的,則應牢固固定,防止松動。
    29,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30,耐熱、耐燃和耐漏電起痕
    非金屬材料的外部零件和保持帶電的部件在適當位置上的絕緣材料零件可能受熱變壞,所以必須充分耐熱。
        在不同極性的帶電部件之間或帶電部件與接地金屬之間可能會出現漏電起痕溝槽的跨接絕緣材料及換向器和電刷蓋的絕緣材料,應有足夠的耐漏電起痕性能,并要考慮工作條件嚴酷等級
    31,防銹
    鋼鐵零件的生銹可能會導致部件不符合標準,它們應該有足夠的防銹能力。
    對于小型裸線狀彈簧和類似零件,以及對于易受腐蝕的零件,涂一層潤滑脂就足可以防銹。
    32輻射、毒性和類似危險
    器具不應該放出有害射線,或者帶有毒性或類似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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